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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019
02/28
22:04

记者从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8年11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将积极依法推动陕西省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条例共七章五十四条,严格遵循了立法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立足陕西实际。条例规范了企业和职工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人数要求、权利义务,明确了协商的具体内容、程序和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参考因素,进一步完善了工资协商的机制体制,打消了协商代表的后顾之忧,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条例适用范围涵盖了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民办非公有制等各种所有制企业。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也可以参照条例执行。

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是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不是简单的涨工资。条例在维护劳动者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规定了在企业经营困难时,也应赋予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一定的弹性,能升能降,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并行。

条例中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将保障中小微企业更好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中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内,可以由乡镇、街道和产业园区指导,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以解决中小微企业在协商中“不愿谈”和职工“不会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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