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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20条新政加快发展“三个经济”
2019
01/28
16:20

1月22日,省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大力发展“三个经济”若干政策的通知。记者梳理时注意到,20条政策详细明确了各项政策涉及的部门、具体措施及相关奖励标准,为加快发展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推动陕西高质量发展,谱写追赶超越新篇章增添新的动能。

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立

积极争取中央车购税和民航建设基金,支持省内铁路、公路、航空枢纽设施有效衔接,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鼓励建设多式联运枢纽站场,开展空铁联运和公铁联运示范,对纳入国家示范工程的承担单位(企业)按中央补助资金的20%给予支持。

支持铁路物流发展

支持西安国际港务区建设成为海铁与公铁联运基地,对开通的中欧班列按财政部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加强与青岛、天津、连云港、宁波等沿海港口业务合作,开通“五定班列”,对从新筑站开出的“五定班列”全程运费,结合开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完善国际客运航线网络

支持创建国际航空枢纽,对完成当年航空计划,在西咸机场新开通且正常飞行的国际客运航线给予航空公司一定奖励。

支持航空货运物流发展

支持航空货运发展,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吸引航空公司加大运力投入,吸引国内外货物集聚,按完成当年货邮吞吐量给予一定奖励。

加快物流园区建设

开展物流园区省级示范园区创建工作,对认定为省级示范园区以上的,给予1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在口岸货物转运集中区建设货物堆场,建设1万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物流仓储库,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建设施,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鼓励两家以上快递公司联合共建共用智能取货柜,对每个取货柜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对外市场拓展

支持我省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物流集散中心、海外仓、陕西商品展示中心,对符合国际认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承担的国际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口岸建设

支持西安空港、陆港指定口岸建设,对已设立且运营显著以及新申报成功且建成运营的口岸经营单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建设进出口货物交易中心、加工中心、跨境电商合作中心,对新建成的设施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降低口岸场站费用

政府购买航空、铁路、公路口岸公共服务,免收航空口岸货物操作费及口岸与航空货站之间的转运费,免收铁路口岸集装箱吊装、移位、开箱查验、短期堆存及口岸与铁路集装箱中心站之间的转运费,免收公路口岸货物操作费。

加大物流企业引育力度

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第三方物流、供应链管理、仓储运营服务集成商和基地航空公司、快递公司等大型物流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总部、分拨中心、运营中心、结算中心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年自营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在陕汇总缴纳所得税的物流总部企业,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培育一批物流骨干龙头企业,对新获得国家5A级资格评定,且在陕注册的物流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加快公路物流发展

开展公路物流和省级无车承运人试点,对接入部、省无车承运监测平台的企业办理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经营许可资质。统筹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公路沿线资源,推进驿站型公路港建设。优先将试点地区一、二级汽车货运站项目纳入全省有关发展规划。

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对国家验收合格,正式确定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市、县,分别给予300万元和2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与国内知名在线旅游服务代理商加强合作,对在我省年度集散旅客量排名前五位的代理商,按每名旅客50元标准给予奖励。

推动会展业发展

鼓励引进全国性品牌展会项目和国际品牌展会项目,对展览面积以1万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为单位递增的,分别按每单位给予2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和5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积极引进展览企业落户我省,对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国际展览业协会认证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引导省内会展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联合等形式组建国际化会展集团,对完成重组达到规模以上的、经国际展览业协会认证的会展集团,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加快物流人才引进和培养

严格落实已出台的人才激励政策。对未达到引进条件的,但涉及智慧供应链、冷链、跨境电商、航空运输等具有高级经营管理经验或具有专业化较强技术的物流人才,且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给予每人8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有需求意愿的我省物流企业,申请设立陕西省博士后创新基地。鼓励各市区政府对无住房的物流引进人才,给予人才公寓、购房补贴、租赁补贴和提供周转房等方式的支持。

支持供应链体系建设

鼓励在陕供应链管理企业、电子和汽车等互联互通,与上下游共同建立产供销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效果良好的平台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企业在物流集中区内新建的智能型仓储设施,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开展物流标准化和智能化改造

支持托盘生产、运营企业在我省建设托盘循环公用平台,支持物流企业对存储、装卸、搬运、分拣、包装等设备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更新,对符合要求的公用平台建设费用和物流标准化改造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鼓励物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鼓励物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物流自动化、智慧物流、绿色包装、无人机等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应用和在物流企业的试点示范。支持物流企业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对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征地费用)的30%给予补助。

积极推进物流金融发展

鼓励物流企业所在地政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个性化业务进行担保。对获准在我省设立的国家大宗商品期货交易所、国家大宗商品期货公司、国家大宗商品期货交易所批准设立的指定交割仓库,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落实国家有关物流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8年5月1日起,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0%。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优化税费征管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在陕设立区域总部的企业,可实行增值税、所得税汇总申报管理。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物流企业,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可实行分期缴纳。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增加容积率用于工业仓储、加工等生产性项目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夯实工作责任

加强协调配合,抓紧细化具体实施及资金管理办法。公路物流试点地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物流园区发展规划及配套政策措施,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按期完成年度规划任务,且验收合格的试点县(区),省、市政府将分别给予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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