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审。条例草案对秦岭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了规定,同时严格规定了在保护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行为。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房地产开发
条例草案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规定在禁止开发区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的,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房地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禁止非当地居民违法购置宅基地修建房屋和购买房屋。适度开发区内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在保护区内违规开发房地产,最高罚款200万元。
秦岭地热水矿泉水开发须审核
草案规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立排污口,已建成的厂矿企业、院校、宾馆、饭店、培训中心、乡村旅游等,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到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零排放,并逐步迁出。未迁出前产生的污染物应当自行清运。
草案规定,应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地热水、矿泉水的保护。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经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西安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禁止以探代采、超出许可范围开采行为。
景区应优先选择清洁能源
在旅游发展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旅游建筑和设施,不得进行毁坏林木、排放污染物、狩猎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禁止宾馆、乡村旅游以及其他经营性场所砍伐林木作燃料使用。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旅游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经营集中区应当优先选择电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景区、景点旅游观光车应当使用环保能源车辆。
施工单位应修建野生动物通道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应严格控制交通设施建设。确需进行交通设施建设的,经省市相关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交通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防护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影响。
违规审批项目或被追刑责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应编制规划而不编制规划或者编制规划弄虚作假的;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不履行法定程序和职责的;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有上述其中一种情形,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