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28日提交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修改稿在市场主体保护、政府公共服务、规范政府监管等方面新增了诸多条款。
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务等信息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依法提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或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建立招商引资公平竞争机制
在政府公共服务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年度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招商引资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制定政府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率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税务主管部门应简化税务登记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地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行政强制应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在规范政府监管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行政强制应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采用非强制性手段可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