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日前,省住建厅就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省住建厅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资质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后,由省级住建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发放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各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备案。房地产估价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15条、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予以备案;同时符合住建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级条件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相应等级。
对已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继续有效,资质有效期满30日前,应向省级住建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逾期未申请备案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对原资质申请变更事项时,不再颁发资质证书,改核发备案证明。对现有一级和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符合备案条件的,由省级住建主管部门按原等级换发备案证明。现有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后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
同时,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后,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