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示范区内新建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家、省、市及西部大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管委会给予代办一切手续。
二、凡落户示范区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按照示范区的统一规划,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将提供无偿建设用地。
三、凡在示范区内建成的项目,经管委会审核后,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新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留市部分通过财政给予全额返还。
四、凡在示范区内的企业,所实现的地方税收留市部分(由地税部门征管的税收)从入园之日起,五年内享受先征后返(每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返还)。
五、凡在示范区内新建的项目,均免费提供“五通一平”(水、电、路、网、讯、平整土地)。
六、凡在示范区内新办的企业,投资者申请报告等资料提供齐全后,经管委会研究同意,企业可先行建设,所需手续由管委会全程代办理。
本优惠政策由韩城市龙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区管委会和韩城市招商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