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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入驻工业园区企业的优惠政策
2013
03/26
09:03

1、凡在园区内新办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均可享受国家省市及西部大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

2、外来投资者新办企业征地,执行最低综合地价。通过征用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期可按国家法律规定的用地类型的最高年限办理。已出让国有土地在完成项目总投资的20%以上,经批准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3、凡属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列支返还企业。

4、外来投资者新办企业,属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上缴市以上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属我县收缴的,一律予以免收。

5、外来投资者新办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管委会审核后, 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投产之日起, 5年内新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收留县级部分,第5年末通过财政给予全额返还。

6、外来投资者在园区(含潼关古城)设立研究开发中心,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业的收入,免收营业税。

7、外来投资者新办服务企业,当年招用本地下岗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享受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外来投资者新办工业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

8、外来投资者申请报告等资料提供齐全后,经管委会办公室研究同意,企业可先行建设,所需手续由管委会办公室全程代为办理。

9、凡外来投资企业,金融部门在开户、信贷、结算及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实行优质服务。 凡产品前景广阔、经济效益良好、信用等级较高、投资额较大的企业,在贷款、资金周转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和特殊待遇。

10、凡兴办企业的外来投资者,只要在本县有固定住所的,经申请,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办理城镇户口。其子女需在本县中小学就读的,与本县居民同等对待。

11、外来投资者在潼投资大型项目,除执行上述条款外,可视项目情况具体对待,“一事一议”,实行项目带政策,差别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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