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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3/26
09:02

1、 外来投资者征地、拆迁费用执行最低综合地价。征用金可实行分期付款。

2、 外来投资者通过出租、租赁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3、 外来投资者承包、租赁整片土地从事“四荒”地开发、小流域综合治理,从见效年度起,五年内免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以后年度减半;从事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示范推广的、从见效年度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以后年度减半。

4、 外来投资者购买。“嫁接”本县国有、集体企业,出售交易中的地方税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全额返还,并对新企业第一年所缴增值税留县部分予以返还,三年内全额返还所得税。

5、 在城镇规划区内,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益项目,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其它项目区别情况优惠征收。

6、 外来投资者从事苹果、辣椒等大宗农副产品、畜产品收购和外运的国内外客商,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7、 外来投资者以科研成果、营销和管理要素入股,其技术、专利股份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金的35%。

8、 外来投资企业因特殊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9、 外来投资企业需要的周转资金,银行优先贷款。

10、投资者在澄投资大型项目,除执行上述条款外,可视项目具体对待,实行项目带政策、差别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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