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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3/22
15:31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投资者来蒲投资兴业,达到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双赢,特制定本政策。

一、税收政策

(1)投资新建的各类生产性企业,从企业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由县财政按企业实缴留县部分给予奖励:一般性企业前两年100%、后三年50%奖励给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前三年100%、后四年50%奖励给企业。

(2)独资兴办第三产业企业(不含房地产、特种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从开业之日起,实缴的所得税按留县部分的80%奖励5年,营业税按20%、增值税按留县部分的50%奖励5年。

(3)投资交通、水利、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在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期满后的3年内,按实缴所得税留县部分100%奖励。

二、用地政策

(1)各类投资建设用地由政府统征,实行综合地价。具体视项目投资规模、科技含量、固定资产投资及所处不同地段等因素,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企业也可以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进入“两园两基地”的生产性项目,县政府负责为企业免费提供“四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平整土地)。

三、“四零”政策

零收费。新建各类企业免收一切县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省、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零接触。新建各类企业可先建设,需办理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由县政务大厅代为办理,并在限期内办结。

零等待。新建各类企业在投资者提供齐全的申请资料后,采取“一厅式”服务的方法办结。

零检查。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

四、奖励政策

(1)对引进重大工业生产性项目的引资人和项目组,经县招商局确认后,报经县政府同意,按实际到账资金给予奖励: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给引资人或项目组30万元;投资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给引资人或项目组50万元。

(2)凡为我县引进无偿资金者,(不含各级财政拨付资金)按到账资金奖励20%作为工作经费;引进无息有偿资金的,按到账资金奖励4%作为工作经费;引进利息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有偿资金,按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部分的40%作为工作经费;引进有偿有息资金认定额超过500万元的,按认定额的0.2%作为工作经费。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承担。

(3)凡来我县投资办企业的客商,其随迁亲属、子女、员工按城镇居民对待,子女入学优先安排; 对贡献突出的客商,授予“特别贡献奖”,并给一定的参政议政权利。

五、服务政策

(1)凡来我县投资建设的各类项目,由县上确定一名领导全程参与,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限时办结。

(2)对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环保、旅游、基础设施等投资项目以及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名优品牌项目,凡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根据投资商需要,县人民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

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招商引资方面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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