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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大荔核心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3/22
15:16

陕西渭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大荔核心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招商引资,加快园区建设,实现我县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项目),同时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及省、市赋予农业科技园区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营期为十年以上新办企业(项目)。

第三条:入区工业企业(项目)若使用原存量国有土地,依据有关规定,采用协议出让方式。

1、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和其它费用为每亩5万元。

2、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每亩投资不低于50万元,每亩年纳税额不低于5万元,土地出让金和其它费用为每亩4万元。

3、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1亿元以下的工业企业,每亩投资不低于80万元,每亩年纳税额不低于8万元,土地出让金和其它费用为每亩3万元。

4、投资总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每亩投资不低于100万元,每亩年纳税额不低于10万元,土地出让金和其它费用为每亩2万元。

5、对投资额度大、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大型畜牧养殖企业,土地使用也可采取承包经营方式,承包金按每年每平方米2元标准执行。

第四条:园区规划内的其他建设预留地或一般农田,先行依法征收。入区企业使用时,按县政府当年最低价标准执行。土地出让金给予以下优惠。

凡非生产性投资企业(房地产除外),政府拿出出让金的50%返还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凡生产性投资企业,政府拿出出让金的75%返还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五条:对在科技园区投资进行商业、住宅和娱乐等配套服务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竞价出让,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投资企业(项目)所需土地在按规定和优惠政策缴纳有关费用后,由县政府统一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七条:对入园企业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1、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实行“免二减三”(即从企业获利年度起,企业上缴的所得税,留县部分第一和第二年全征全返,第三至第五年减半返还。

3、企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占到年总产值50%以上的,可将缴纳所得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作为扶持资金。

第八条:对入区企业需交纳的行政性收费属县留部分一律免收。

第九条:为入区企业提供水、电、路、讯基础设施。将排水管线、电力线路接至企业建设用地红线处,电力线路红线以下部分施工费用减半。

第十条:科技园核心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作”。县级各部门(含双管单位)不得擅自进入核心区进行行政性检查,确需检查须经县治理办和管委会同意。

第十一条:实行企业特派员制度。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政府派驻企业特派员,对企业负担进行重点监督。

第十二条:核心区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土地办证、取水许可等,各有关部门在管委会统一协调下入区上门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县政府设立科技园区产业发展基金,每年安排100万元,支持重点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科技攻关,用于高级人才聘用、招商引资以及奖励对科技园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对区域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且投资额特别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

第十五条: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大荔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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