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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招商引资土地优惠政策
2013
03/22
14:29

土地优惠政策

外来客商项目建设用地,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项目效益情况在使用土地上,享受下列优惠:

(一)外来客商在县境内投资兴办各类产业性项目所需土地,通过出让(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部门配合协助。土地使用权出让按国家法律规定的用地类型的最高年限。建设用地应征收的土地费用,除农民补偿部分需一次性缴清外,县级土地收益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1、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上缴地方财政各类收入达到政府供地成本的,按政府土地出让金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

2、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自开工之日起四年上缴地方财政各类收入达到供地成本的,按政府土地出让金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补助。

3、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优惠于本条款的创业支持。

(二)外来客商兼并、收购县内停产、破产等各类企业,继续从事产业性项目经营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免收土地管理费,征收土地出让金标准按投资规模大小确定,可下浮20--100%。

(三)外来客商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达产达效三年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客商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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