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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潼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3/22
14:13

一、为了实施对外开放战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投资者包括县内及县域外来我县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投资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资本,采取合资、合作、兼并购买企业产权及BOT(建设-经营-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等方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投资者,均享受本优惠政策规定。

三、税收政策优惠

1、国家鼓励类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2、凡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从投产见效之日起前两年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全额返还,后三年返还50%。

3、凡年上缴税金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享受第2条优惠政策外,从纳税年度起三年内增值税留县部分第一年返还100%,后两年返还50%。

4、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国家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额达到销售总额的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5、投资者在荒地、荒坡、荒山、荒滩从事农业科技开发项目,从盈利年度起五年内免征农业税:从事农、牧、林、渔业及小流域治理开发的,从盈利年度起三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6、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种植林、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7、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或专利同县内企业合作,年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按当年新增值税留县部分的50%予以返还;凡购买县内企业,并继续聘用30%职工以上的按企业资产(包括土地)评估标的价格的10-20%予以优惠;租赁亏损、停产的县办、国有、集体企业且经营在五年以上的,第一年增值税留县部分全额返还;前三年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全额返还,后两年返还50%。

8、投资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按50%返还。

9、投资者所投资企业三年内免交有关行政性收费,在县城新办的各类企业属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免收配套费:其它项目减半征收配套费。

10、投资者新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有关部门优先提供。电费按国家标准征收,不再加收其它附加费。

四、土地政策优惠

1、投资者创办企业所需农村土地,每亩地价按照不同区域实行综合价格(含农民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出让金、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费、专项资金契税、管理费、不可预见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县城区最高限价5.5万元/亩;建制镇区最高限价3.5万元;乡村最高限价3.0万元。

2、国家认可的科研中心在潼关投资建设,土地无偿予以提供。

3、投资者投资企业依法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限按最高年限确定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科教、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

4、兼并、收购、改造停产、半停产或支抵债的企业并全员接收安置企业职工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登记时,除收取证、照工本费外其他费用免缴。

5、对一次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不再收取城市配套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最低价格给予优惠。

6、经批准开发的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用于发展农、牧、林、渔业的县域外投资者,可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从见效之日起,免征农林特产税5年。

五、矿产资源政策优惠

1、探明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产勘查费用,在开采矿产资源时,作为递延资产,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逐年于税前摊销。

2、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采矿权使用费在矿山基建期和矿产投产第一年免缴,矿产投资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缴纳,第四至第七年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3、开采主矿种以外的共生、伴生矿产的,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先进技术,开采利用国内难利用的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的,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六、对科研机构、科技工作者实行以下政策优惠

1、对外地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外地发明专利拥有者来潼关从事科技开发,县政府按当年新增利税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受奖人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

2、愿来潼关工作的正规国民教育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在潼关工作五年以上的,除享受以上优惠外,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安置费,并由受益单位按新增效益的10%给予一次奖励。正规国民教育本科学历,具有学士学位,愿来潼关工作的,不受编制限制,优先予以聘用。

3、凡向我县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为我县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和合理化建议,使企业效益明显上升的有功人员,受益单位在其主管部门监督下按当年新增利润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凡同时适合本规定中的多项条款者,按照最优惠条款处理。

八、对潼关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九、本规定由潼关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监督执行。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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