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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3/22
13:35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商及县域内投资者在白水投资兴业,根据中、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产业类项目

一、工业项目

1、工业项目用地以征地最低成本价为起始价 ,进行招拍挂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亩均投资额度、容积率、预期税收贡献三项指标值越高,土地出让价格越优惠。

2、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占用税 ,可按照有关规定先全额征收,后将县留成部分,由县上奖励给企业。

3、工业项目从建成投产年度起,实现的所有税种留县部分 ,前三年由县上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4、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县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排污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外,一律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以最低标准收取。

二、农业项目

1、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2、对生产和经营粮食、蔬菜、肉类、水果 、干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农林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饮料、香料作物和内陆养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代省和市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县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三、服务项目

1、凡一次性新建、改扩建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且自营超过30%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投资兴建星级酒店以及单个项目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服务业项目,土地按征地最低成本价,并进行招拍挂。

2、新建、改扩建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以及其他大型服务业项目 ,自营业之日起,以整体项目为单位,实现的所有税种留县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给开发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对年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 ,前三年实现的所有税种留县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二年减半奖励。

3、景区开发建设项目、星级酒店和旅游商品开发项目 ,从赢利年度起,实现的所有税种留县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

4、研发、工业设计、新产品开发等生产型服务项目按工业项目供地方式供地。

四、高新项目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从建成投产年度起 ,前三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增值税县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二年减半奖励。

第二章 城市建设项目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公交站场、市场、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旧城改造项目

1、旧城改造项目指列入旧城改造规划范围 ,改造开发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同步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整片区开发建设项目。

2、对拆迁量大、改造成本高、拆建比低于1 :2且商业建筑面积低于10%的,土地出让金县留成部分由县先征后奖。

3、旧城改造开发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土地登记费、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配套建设的学校、卫生服务、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免收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4、旧城改造中的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免收以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优先保障。

三、城中村改造项目

1、城中村改造项目指城市规划区内,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拆迁改造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同步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整片区改造开发项目。

2、城中村改造项目非新增建设用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征转为国有土地 ,并按征地最低成本价进行招拍挂。

3、城中村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其他税费按照旧城改造项目优惠政策执行。

四、房地产项目

1、房地产开发项目减半收取建筑渣土消纳费。

2、独立建设的地下空间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 ,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拆迁管理费、所有权登记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中给予一定补助。

3、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项目 ,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 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属于国家《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供地目录 》范围内的社会事业项目,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科、教、文、卫、体等公益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敬老院等福利性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社会事业项目免收土地登记费、拆迁管理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4、民办社会事业单位与公办社会事业单位,享受同等税收和财政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第四章 大项目和外资项目

对单个固定资产2年内累计投资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产业类项目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投资1300万美元以上和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引资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引资3000万元以上的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 、引资4000万元以上大型旅游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商定特殊优惠政策。

第五章 服务政策

1、企业手续可由县约定一厅办公室协办 ,属县级审批权限的项目手续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为投资商办妥一切手续 ,属市级以上审批权限的项目手续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报出有关文件和资料,并跟踪办理到位。

2、客商投资兴办企业所需水电 、交通、通讯等公用设施由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施工,保障供应,费用从优从低。在工业园区投资兴办企业,由政府无偿提供“四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平整土地)。

3、客商来我县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 ,由县上确定一名领导全程参与,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限时办结。

4、客商投资兴办企业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在建项目和项目建成后由县政府给予重点保护并授予“重点保护企业”牌。

5、客商投资项目在建期间和建成后实行保姆式服务 、封闭式管理,未经县投资环境治理办公室审批,任何部门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如有乱检查现象,企业可向投资环境治理办公室投诉,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6、 外商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经县招商局审核后,报县监察局审定,可办理一卡通证件,车辆可享受在本县免交过桥费、车辆违规只纠不罚,在县境内旅游景点旅游,所有景点免收门票,在县级医院就医、诊断费减半收取。

7、外来投资者及其聘用的县域外各类人才的户籍管理 、子女入托、就医、就学、就业等享受本县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8、对县域经济贡献大的企业法人可给予相应的政治待遇,享受参政议政的权利。

第六章 政策说明

1、凡是中央 、省、市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给予投资企业的各类优惠政策,同时继续享受。

2、凡属自主创业的 ,在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自主创业有关优惠政策。

3、本优惠政策所涉及的相关税收奖励政策 ,由税务部门征收,每年年终由县财政根据政策规定予以奖励。

4、在原有项目基础上扩建的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

5、凡此前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已经

签订协议,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协议执行。

6、本优惠政策由县政府授权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7、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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