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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企业对外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的暂行办法
2013
03/22
11:15

为了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调动企业以商引商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大力开展资本运营,促进区内企业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聚集资源,加快与国际国内资本和产品市场的对接,实现国际化战略,根据国发[2006]6号《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精神,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对西安高新区企业通过对外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实现资本流入西安高新区的,实行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的主要经营者:

1、注册地址在西安高新区;

2、财税关系在西安高新区;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4、通过对外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实现了资本扩张,且资本增加部分流入西安高新区;

5、按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与代码》(GB/T4754-94)标准,代码大类在06-49之间的工业污染企业,成立满五年后必须通过ISO14000认证。

二、奖励标准

1、对通过对外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引进外资的企业,按其实际引进外资的千分之二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奖励。

2、对通过上市引进内资的企业,按其实际引进内资的千分之一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奖励。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税务登记副本证原件及复印件;

4、引进资金到位财务凭据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1、每年3月份,申请企业向西安高新区经济贸易发展局提交申请,经济贸易发展局进行初审。

2、经贸局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其分管主任主持,有发展策划局、财政局、相关园区、风险投资公司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审查研究。

3、经贸局将专题会议研究意见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

4、经贸局将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在开发区报道和高新区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5、经贸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决定以管委会文件通知有关部门和被补贴单位。

6、财政局根据管委会文件将奖励资金拨付企业。

五、本办法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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