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切换
新闻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发展总部经济的优惠政策
2013
03/22
11:12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境内外企业及其它组织机构来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设立总部、地区总部,促进经开区总部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内外企业及其它组织机构在经开区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地区总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

1、制造业企业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年上缴税收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

2、会计、法律、工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年上缴税收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物流企业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年上缴税收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4、商贸企业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年上缴税收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5、餐饮娱乐企业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500万元人民币,年上缴税收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经开区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以下为经开区发展总部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

1、第二条中的各类企业及其它组织机构可享受三年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第一年得到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经开区留成部分70%的奖励;第二、三年得到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经开区留成部分50%的奖励。

2、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人民币住房补贴,用于鼓励企业总部高层管理人员在经开区购买自用住房。

3、企业总部高层管理人员得到第一年至第三年上缴个人所得税经开区留成部分的奖励。

4、企业总部高层管理人员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按教育部门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后,可在经开区交大经发学校就读,并可享受15%的学费补贴。

5、对企业总部从外省市引进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确属本地紧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经开区管委会审核后,协助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条 对进入经开区的世界500强企业、金融、保险、航空、铁路、电信等行业的总部、地区总部,国内外知名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经开区给予一定的开办经费的支持,同时该条款中的各类企业可享受第三条中第2、3、4、5项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2008年1月1日起入驻经开区的境内外企业及其它组织机构的总部、地区总部。

第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免责声明:本文为工业园网用户自行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用户观点,我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不良信息举报:service@cnrepar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