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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3/22
1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推动榆林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中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榆林市辖区内投资的所有投资者。

第二章 投资领域

第三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明令禁止的,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领域,都允许内外资投资经营。鼓励和引导内外资重点投资以下领域:

(一)煤、气、油、盐深度转化产业;

(二)矿山机械、基础机械、环保设备、精细化工和精密铸锻件加工等装备制造业;

(三)以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废渣为原料的水泥产业和新型塑料制品、墙体材料、高岭土材料等建筑建材业;

(四)煤炭、兰炭、煤焦油、电力、轻纺、皮革等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

(五)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型能源和光伏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

(六)房地产、旧城改造项目以及供水、供气、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道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

(七)马铃薯、玉米、羊子、红枣、小杂粮、大漠蔬菜以及食品加工、中药材加工、规模种养业;

(八)金融业、现代物流业、创意、策划、规划、中介和研究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会展、设计装饰、文化娱乐和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对批发、零售、仓储、宾馆、餐饮等传统服务业改造提升的商贸服务业;

(九)以旅游景区开发与经营、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为主的旅游业;

(十)医院、学校、剧院、游乐园、城市公共交通等社会公共事业;

(十一)公益性基金会、公益性小额信贷、养老院、扶贫开发、救灾援助、助学、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土地供应

第四条 市、县区的土地规划和工业园区的园区规划可在相应级别的政府网站上查询;北部六县区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者、南部六县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投资者,由所在县区招商局联合土地、规划相关部门提供选址服务。

第五条 农民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对经营耕地、林地、荒地面积在500亩以上农业企业或农畜产品加工企业,优先适用我市土地流转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简化用地审批程序,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业园区用地按批次审批,保证重点工业园区和重大项目建设用地。

第七条 投资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开发的企业,享受各级政府基础设施开发享有的全部优惠政策。

第八条 已进入到土地征用阶段的建设项目,县区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并确保工作按既定进度完成。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涉及征地项目的建设进度调查,对项目进度进行通报。

第九条 对《榆林市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重点扶持类和鼓励类项目优先考虑供地,按时完成土地预审和土地报批。

第四章 财政支持

第十条 资金支持措施。各类投资主体可根据具体适用条件申请享受市、县区、工业园区提供的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具体申请程序在每年的《招商手册》中向企业公开。专项资金名称具体如下: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二)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

(三)农村土地流转专项资金。

(四)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六)科技促进专项资金。

(七)榆林市扶持南部县专项资金。

(八)农业保险补贴。

(九)贷款财政贴息。

(十)引进外国专家人才专项经费。

(十一)招商引资奖励基金。

(十二)物流业发展促进基金。

(十三)外贸发展专项资金。

(十四)企业技术改造资金。

(十五)金融业发展促进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奖励措施。各类投资主体可根据具体适用条件享受市、县区、工业园区提供的下列专项奖励支持:

(一)融资奖励。凡我市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境内外首发上市,按其融资额给予20—100万元奖励。实现再融资的,按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鼓励优势企业直接发行企业债券,支持有潜力的中小企业打包发行债券。发行债券产生的前期费用,由同级财政以奖励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二)信贷奖励。每年对辖区内贷款总量和增速排名靠前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金融办制定。

(三)投资奖励。凡我市辖区内新注册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的1%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四)名牌奖励。凡我市辖区内注册企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0万元;获得 “陕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获得“榆林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

(五)企业发展奖励。凡我市辖区内注册企业,进入国家500强企业名单,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100万元;进入陕西省百强企业名单,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进入榆林市十强企业名单,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

第五章  税费优惠

第十二条 对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从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继续按原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未获利而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第十四条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相关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相关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十八条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税。

第十九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企业对由于技术进步导致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或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第二十一条 凡在榆林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进行的化工产品及精细化工产品生产,或投资于能源化工领域的装备制造,企业第一年和第二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以财政支出的形式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以财政支出的形式减半返还。

第二十二条 鼓励用电大户申请国家大用户直购电优惠试点资格。

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及榆林市相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享受费用减免优惠,对不合法的收费项目有权拒缴。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制定《榆林市收费明白卡》,在每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时通过工商系统各分支机构向所有企业免费发放。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认为相关单位收费有疑问的,可向市、县区投资环境110办公室投诉,对相关单位的投诉及查处结果列入年底投资环境专项考核内容。

第六章 工商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放宽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出资期限。股东在法定出资期限届满前无法按期出资的,经全体股东同意,允许其出资期限延长一年。

第二十六条 允许投资人以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作为资本出资。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可以以知识产权形式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凡能提供产权出资证明材料,可以依法转让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经评估作价,可以作为股本金出资。

第二十七条 放宽私营企业集团设立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2个以上控股公司的企业,可以申办企业集团。

第七章 行政服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向相关部门提请项目审批、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的事项,按照《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结办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推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牵头、一个班子服务、一个部门负责、一套实施方案管理的工作机制,实行重大项目特派员制度、项目季度调度会议制度、项目跟踪督察制度、重点项目挂牌保护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实行投资环境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对投资环境评价靠前的部门和县区、工业园区予以奖励,对投资环境评价靠后的部门和县区、工业园区予以警示。

第八章 企业服务

第三十二条 凡我市辖区内居民在全市范围内的非户籍所在地投资,免办暂住证;市外企业员工需要办理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免费办理。

第三十三条 凡年度上缴税金北部县区达到100万元、南部县区达到50万元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市或所在县区办理户籍登记;企业引进的高级人才需要解决户籍的,应予解决。

第三十四条 市外投资企业职工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可安排就近入学,子女需要参军的,符合规定的可以在当地办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员工需要参加职称评定的,受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加收评定费用。

第三十六条 凡来我市投资的企业家可按相关规定推选各级政协委员或参选各级人大代表。

第九章 市场准入

第三十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行业准入条件以及省、市、县区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属于《榆林市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类项目禁止投资。

第三十八条 新建工业项目,资源应就地转化利用,企业应执行省市有关资源开发补偿、工业反哺农业和促进当地群众脱贫致富等政策措施。

第三十九条 坚持当地注册原则。新建项目业主应当在所在地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

第四十条 鼓励市外企业向我市进行产业链或产业集群整体转移,对已形成一定规模、产业配套和基础设施完善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可以冠转移城市的名称。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本政策中未列入的其他事项,可根据投资项目的产业、规模、技术含量和对我市实际贡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确定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榆林市人民政府2007年1月26日发布的《榆林市投资促进若干政策》(榆政发〔200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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